这注定是一条争议不小的新闻——《重庆晚报》6月3日报道,重庆某医院住院部的助理医师娄继英在汶川地震发生后,主动三次请缨到灾区去服务,但未获批准。5月19日,她毅然擅自与其他志愿者奔赴灾区。当她回到重庆后,医院为严肃劳动纪律决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为此她不能接受,已提起劳动仲裁。
对此,网友与我在群里针锋相对,他认为娄继英主动到灾区当志愿者,心怀大爱,特殊背景下不应该受到极端处理。但我认为,献爱心不能没有组织纪律观念,救灾不能感情用事,破坏秩序。在没有允许的情况下,医院对娄继英擅自行动的处理,并无不妥。我们的争论实际上代表了网上的两派观点,自然是各说各有理,无休无止。
冷静想想,不难发现,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娄继英该不该被处理;二是该如何处理?再进一步思考,这实际上是道德与法制的交锋:娄继英的爱心,属于道德范畴;但她擅离职守,属于制度范畴。从道德上看,娄继英值得同情,但从法制上看,单位依照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这也没有什么不妥。可我们对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为什么还要争论不休呢?这大概可以归结到道德与法制孰轻孰重的问题上。这个问题很难回答,因此争论不休也就可以理解了。
道德与法制实际上没有轻重之分,但在现实生活中,中国人长期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法制意识十分淡薄,一直相信道德,很少相信法律。当道德与法制发生冲突时,人们往往想到的是道德。正如易中天所说,中国人凡是容易首先诉诸道德。遇事不先想“该不该”,而是先想“好不好”。
道德与法制实际上是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和互相补充的关系。法制和道德都把公民素质的重要内容作为自己的行为规则来要求,使之得到强化。法制把道德的某些要求法律化,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并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把严重违反道德规则的行为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和打击。道德对破坏法纪的行为加以谴责;对法律所没有或难以涉及的地方,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道德与法制发生矛盾时到底该怎么办?笔者认为,中国正在建设法制社会,那么对待社会矛盾应该基于法制,在法制的基础上讲道德。因为法制是社会的基本制度,是社会意识的基本框架,大家在遵守这个基本框架的前提下来对待发生的矛盾,才能保证人们对矛盾的处理取得思想和认识的共识。以此为前提,才谈得上道德的问题。才能真正让“以德治国”“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实到现实生活中并发挥指导作用。这是当前中国社会必须遵循的对待法与德的基本原则。
回到“娄继英事件”上,她到底违反法律法规没有?答案是肯定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看来,争论也许由此可以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