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储户答应,代缴电话费的专用账户里的存款却被银行擅自多扣划了18万元。为追回丢失,番禺市民黄某仪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日前,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判定银行负悉数职责,并赔偿丢失。
黄某仪通知记者,2001年2月3日,其在开具自己结算专用存折帐户,用来交纳水电费、社保费和固定电话费。2011年2月23日,因购车需求,其存入该帐户18万元。但稍后几天,其在查询账户时,发现悉数存款被开户银行以“话费”的名义转走给第三人。
经具体查阅买卖记载,银行自2010年11月22日起就屡次以“话费”的名义划扣自己帐户的金钱,经过投诉交涉,该行于2011年3月23日退回已划扣的18万元。但到2011年3月24日,仍侵吞资金10964.85元,拒不交还。
银行辩称,黄某仪先与某通讯公司建立了托付联系,再与银行建立了转托付联系,由银行代收代扣话费。依据约好,某通讯公司托付银行代收通讯费,对由某通讯公司发送的划扣客户材料视为已取得客户的有用授权。即便划扣材料有误,由此导致的全部丢失及胶葛由某通讯公司担任承当。因为某通讯公司托付银行代扣话费的业务量比较大,银行已经在托付协议中明确要求某通讯公司对客户材料真实性担任,银行已尽了提示责任。银行辩称,是经过某通讯公司发过来的信息依据协议进行扣款。
第三人某通讯公司到庭参与诉讼,但未能供给黄某仪能否为某通讯公司的用户,能否办理了通讯费代扣效劳,以及能否签订了托付第三人某通讯公司经过银行代收通讯费的协议书的依据。
法院以为,银行在划扣金钱前有必要检查黄某仪能否为第三人某通讯公司的用户,能否办理了通讯费代扣效劳,以及黄某仪能否签订了托付第三人某通讯公司经过银行代收通讯费的协议书。但银行及某通讯公司皆未能供给上述依据,也没有依据证明银行在扣划金钱时经黄某仪的赞同或授权。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法院确定银行的扣款行动已违反了合同的约好责任,应承当违约职责,判定银行付出10964.85元给原告,并付出利息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