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手机号码引起的官司,电信有自己的说法,但是消费者也有自己基本的权益保障。
徐某系13×××××××××手机号码的机主,该号码于2009年10月18日激活运用。2012年5月16日11时许,有人在深圳某电信公司的网上停业厅申请对涉案号码停止客户密码重置,电信公司的网上营业厅依据操作指令向涉案号码下发了申请获取客户密码的验证码。
电信公司依据行为人已阅读及同意的重置密码用户协议及其所输入的验证码,确认了操作人身份,随后操作人重新设置了新密码。2012年5月16日12时许,其他手机号码进入电信公司的语音自助效劳平台,凭客户密码办理了涉案号码的挂失手续。
徐某于2012年5月16日17时许发现手机号码密码被重置及被别人挂失,随后屡次与电信公司交涉未果,于2012年6月5日将电信公司告上法庭,恳求判令被告赔偿被告9000元损失等诉讼恳求。一审审理期间,电信公司于2012年6月6日,将涉案手机号码实名注销在案外人深圳市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电信公司称,该数码公司凭停业执照和用户密码在其停业厅办理了实名注销,该号码目前曾经不可能回转给徐某运用。
福田区法院一审以为,徐某、电信公司之间就13×××××××××手机号码所构成的电信效劳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电信公司作为电信业务运营者,有义务保证用户的通讯安全,现徐某手机号码被别人重新设置密码并被挂失,且在涉案号码存在争议时,电信公司实名注销给案外人,显然电信公司对徐某运用的涉案号码未尽到平安保证义务。徐某请求电信公司赔偿损失9000元,思索到涉案手机号码被别人重置密码及挂失后徐某必然要付出一定的时间精神与电信公司交触及与亲戚朋友重新联络,客观上应存在一定的误工损失,一审法院酌定电信公司赔偿徐某200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为,徐某与电信公司构成电信效劳合同关系。本案中,徐某因涉案手机号码被密码重置及挂失与电信公司屡次交涉,又因交涉未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电信公司在明知涉案号码存在争议的情形下,不是积极作为,查清密码被重置、号码被挂失的缘由,反而凭仗被重置后的密码等材料将号码实名注册于案外人名下,已构成基本违约,应赔偿徐某因违约招致的损失。一审酌定损失为误工费200元明显偏低,二审法院依法予以调整,酌定电信公司赔偿徐某损失2000元。
选号网小编话语:深圳电信公司的做法,值得深思,因为一个手机号码都是实名登录的,为什么别人都能够重置自己的手机密码,并且再挂失,这让用户对电信公司的安全级别有了一个重新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