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员工办理了公司的“集团手机号”,员工离职后带走了手机继续使用。企业负责人要求停止使用此号,结果被告知此号因合同期未到不能停机。日前,惠山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新类型的劳动合同纠纷。
2011年,某企业负责人李某听说某通信公司推出“集团手机号”充值优惠服务,为方便单位内部联络,李某为本单位50多名员工统一办理了该通信公司的集团手机号,由企业每月为员工充值一定的话费,并发放了与每个手机号码绑定的手机。这项“福利”一推出便受到了员工的欢迎,但没过多久,李某就遇到了难题。2012年7月,员工赵某离职,但没办理任何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并带走了当时配备的集团号手机。人事部门多次与赵某联系,赵某都不予理会。企业在充值对账时发现,赵某仍在使用这部手机,话费还是由企业统一充值缴纳。
李某随即与通信公司取得联系,要求停止使用该手机号。但李某被告知,由于企业的50多部手机都是统一签订的使用合同,3年合同期满之前不能将其中任何号码停机。与通信公司沟通未果,李某只能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返还配备的手机及离职至今的充值费用500余元。庭审前,法官到通信公司调查,经审查,该企业与通信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服务期内企业无法对其中个别号码解除合同。通信公司负责人表示,如有员工离职,该企业可以采取变通方式,将该手机号转给其他员工使用,这样不算违反合同约定。审理中,李某出示了与赵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中有一条:“员工离职时,应归还公司的工具、文件、通讯设备等。”对此,被告赵某未出庭答辩。
最终,法院判决赵某立即返还原告手机一部,并支付原告垫付的手机费用5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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