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靓号人人都想拥有,但有时“价格”高的惊人。2012年,成都某科技公司的唐某和某电信公司的销售主管熊某某瞅准这一“商机”,利用管理漏洞私自卖出6个欠费号,达20余万元。其中号“777777”的号码谈妥为10万元。本案日前已由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审结。被告人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熊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5月,被告人唐某在武侯区中国电信武侯分公司办公室内,多次盗用下属员工袁某某的工号,进入公司综合营帐系统,修改系统信息,将153***99999等五个手机号转入他人名下并卖出,获利129000余元。
2012年7月,被告人唐某伙同被告人熊某某(案发时系中国电信成都武侯分公司政企部负责人),在本市武侯区中国电信武侯分公司办公室内,盗用下属员工温某的工号,进入中国电信成都公司综合营帐系统,修改系统信息,将尾号“777777”手机号码转入朱某某名下。事后被告人唐某分予被告人熊某某40000元。当被告人唐某准备将该号码以100000元卖给朱某某时,即被电信公司发现并将其非法过户的所有号码停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熊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唐某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持异议,辩称其只是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将公司特号进行过户,其行为属违反公司的规定,并不构成犯罪。被告人熊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表示认罪,但认为被告人唐某给其40000元,一段时间后被告人唐某告知自己号码停机了让其将钱退还,自己分两次将35000元退还,剩余5000元因之前用于一起吃饭娱乐,唐某与其商量不用退还,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熊某某采取骗取单位工作人员工号权限的方式,非法侵入中国电信的内部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未销售的特殊手机号码信息,私自变更其信息并将其出售,从中牟利,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本案中,被告人唐某作案两次,涉案金额89000元。被告人熊某某参与一次,涉案金额40000元。被告人熊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2012年7月被告人唐某与熊某某所实施的犯罪系一般共同犯罪,应按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量刑。
实际上,手机号码是电信或者网络通讯中对持有者身份信息的验证,其本身仅仅是掌控电信或者网络通讯的所属公司利用计算机系统程序而组合出来的一个数据代码,对于手机号码的价值只在与他人建立一种需求合同关系之后才能体现。但是,在这种需求关系建立前,手机号码作为电信或者网络通讯公司来说,也只是财产所有权中的一种收益权。
盗窃罪则是行为人占有公私财物完整的财产所有权,而非部分财产所有权。二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公私财物财产所有权中的财产收益权,也破坏了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信息的安全,其行为特征更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和《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