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增值业务”,深圳市民陈先生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简称“联通深圳分公司”)产生纠纷,陈先生130××××9998(以下简称“130号码”)的手机靓号也因欠费被联通深圳分公司停机。法院最终认定,联通深圳分公司应当为原告陈先生关闭代收费业务,其“增值业务”产生的信息费也应当退还陈先生。
不过,在该案最终胜诉后,陈先生并没有开心起来。他随即发现,自己用了很多年的手机靓号已被联通深圳分公司销号,并放给其他用户使用。为此,陈先生再次将 联通深圳分公司诉至法庭。昨日,本案在福田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案情官司打赢手机号却被卖
据了解,2004年,陈先生花800元通过联通代理商买到130××××9998(以下称“130号码”)号码的使用权,成为联通用户。
2007年4月,原信息产业部责令联通深圳分公司关闭代收费业务。在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的监督下,联通深圳分公司也告知陈先生,其代收费业务被关闭。不过,2009年10月,陈先生发现,自当年7月至9月,联通深圳分公司共计收取了其28.3元信息费。同年11月,又再收取了2元信息费。
2009年10月,联通深圳分公司以陈先生该号码9月份拨打10626882、101570513、1015706205等增值业务端口为由,收取了280元信息费。由于尚欠话费,陈先生的130号码被停机处理。
随后,陈先生到工信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以下简称“申诉中心”)查询得知,该增值业务提供商是深圳市灵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此公司因2007年未通过年检,于2009年9月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申诉中心经调查后建议联通公司退还相关信息费。不过联通深圳分公司并未采纳。无奈之下,2011年8月陈先生将联通深圳分公司告上法庭。
2013年1月30日,福田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联通深圳分公司)在代第三方收取信息费以及退还话费余额的处理方式于法无据且存在过错,判决被告退还相关费用并赔偿原告通信费用损失。”
判决生效的第三日,陈先生到联通营业厅准备申请补办“130号”,却被告知号码已经在1个月前放给新用户使用。陈先生表示:“联通公司在败诉后将号码放给他人使用,这能否算是对我实施打击报复呢?”
庭审索赔5000元并要求道歉
昨日,陈先生的案件在福田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陈先生通过公益机构维德志愿法律服务中心,找到了北京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赖冠能志愿为自己代理案件。陈先生向联通深圳分公司索赔5000元,并希望对方能够对自己进行赔礼道歉。
赖冠能表示,《物权法》明确规定,电信资源属国家所有。然而本案中,联通公司在明知是其自身过错且经法院判决认定的情况下,仍拒不改正,强行将陈先生的手机号码停机并分配给他人使用,“本质上是滥用国家的垄断资源实施对陈先生实施打击报复;联通作为国企巨头,其行为有违基本的商业道德,其气量也难与其规模影响、社会地位相匹配。”
被告方的代理律师昨日当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口头辩护称,当事人既然对自己提出的要求进行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辩护人称在2010年12月,原告和被告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解下达成了退费384.72元给原告的协议。辩护人称,原告完全可以拿此资费进行补充话费,但是原告却没有。“直到2011年9月,原告涉事手机欠费达到21个月后,被告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才把号码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