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手机号维权的投诉,投诉双方争执不下,工商部门无奈咨询多位法律专家、省通信管理局,最终经过长达一个多月的协调,才使事情得到解决。
今年3月17日,马尾区工商局12315台接到市民江先生的投诉,称他于去年4月出国,于12月回国。回国后,他发现自己的手机号被销户了,与营业厅交涉,营业厅称手机从去年6月份就已欠费,截至12月,拖欠话费已半年,期间工作人员已发了短信通知江先生补交欠费。因此,根据《电信条例》第35条规定,营业厅便终止了服务即回收了号码。
接到投诉后,12315人员立即介入处理。
“我身在国外,怎么能收到你们的短信?”江先生对营业厅的解释并不认可。经了解,他的号码是2007年启用的,因为号码不错,根据营业厅的要求,当时江先生还预缴了2000元的话费才将号码买到手。于是他便拨打12315电话,希望工商部门帮助其恢复手机号。
而营业厅也给出两点解释:一是号码属于国家资源,而江先生的号码更是优号资源,国家可以依法收回;二是终止提供服务的涵义就是收回号码。
就江先生的号码属于优号资源这一问题,工商执法人员要求营业厅提供相关法律依据,营业厅则一直无法提供,此说法便失去了说服力;因此,“终止服务等于注销号码吗?”这个问题便成为解决此起纠纷的关键。
经多次调解,营业厅坚持认为“终止提供服务”的概念即为收回号码、终止提供电信服务,并于4月4日给12315台写了一封答复函。而江先生认为营业厅的解释不充分,《电信条例》第35条只写明“可终止提供服务”,并未明确注明可回收号码,营业厅的做法并不合法。
投诉双方相持不下,马尾区工商局12315台只好就这个问题咨询了多位法律专家,但大家的意见也并不统一。
为了弥合两方分歧,更好地解决纠纷,给消费者讨回权威说法,工商执法人员就“终止提供服务”的法律适用问题专门致函省通信管理局,并进行了多次沟通。
近日,工商执法人员收到省通信管理局答复,称《电信条例》第35条规定:“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根据《电信条例释义》,“终止提供服务”是指不仅中断服务,而且撤销用户的线号。这类用户如再次使用该项电信服务,需重新申办手续。
在明确了营业厅收回江先生的手机号码是有法规依据的之后,工商执法人员再次和江先生及营业厅进行了多次沟通,最终营业厅表示,如江先生要求恢复号码,必须补缴所欠费用,同时要预付2000元话费及每月保底消费188元,或预存800元话费每月保底消费58元(长期)。同时,工商执法人员指出,江先生可自主选择是否同意营业厅要求,也可直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