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孔某准备将自己使用的尾号为“1999”的手机号转让给田某使用。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后,一起去某通信集团营业厅办理过户手续。没想到,营业厅工作人员拒绝给两人过户。工作人员的解释是,孔某拥有的电话号码属于吉祥号码,不能过户。
无奈之下,孔某拨打了该运营商的客服电话,通过人工服务进行投诉。这次,孔某得到的答复仍然是,根据内部规定,吉祥号码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孔某要求对方提供规定的具体内容,对方拒不提供。
之后,孔某多次找被告营业厅或者通过服务电话进行沟通,始终未得到妥善处理。于是,孔某将该通信集团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向该通信集团公司阐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性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内部规定不得限制消费者权利。经过法官的调解,被告认识到其规定的不合理,并愿意为孔某办理过户。
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孔某随即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