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翁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宗盗窃案件,被告人毛某在手机店充话费时,顺手牵羊,偷走老板价值4000多元的苹果手机,并以50元价格转卖他人,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查,2014年4月6日下午,被告人毛某到翁源县坝仔镇某通讯营业厅内充值话费,趁店主黄某不备,偷偷拿走店内柜台上一部价值4085元的白色苹果牌手机。得手后,毛某发现偷来的手机有密码设置,怎么都解不开,遂找到同村毛某文,以50元价格将手机转卖给他。店主黄某发觉手机失窃后,通过查看监控录像锁定了窃贼毛某,并通过认识的朋友找到毛某要求其返还手机。黄某拿回手机后发现,手机卡已不知去向,手机也因多次输错密码已被锁死不能使用。次日零时,黄某报案并将被告人毛某扭送到派出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如实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所盗财物已返还给被害人,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