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从海南省高院获悉,银行卡绑定手机号忘了取消,被人盗刷48200元。海南保亭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王金柱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记者了解到,2012年9月4日,王某用其电信手机号码绑定了其在保亭县农村信用联社的银行账户,并开通了短信通业务。王某在没有取消绑定的情况下,便停用了该手机号码。后电信公司将该号码收回。
2013年10月1日,王金柱持自己的身份证到海南省海口市中邮展鸿府城大银龙手机卖场购买了一部中兴牌手机,并开通了手机号码归个人使用。
2013年10月5日,王金柱“惊喜”的发现该手机号码绑定了他人(王某)的银行账户,王金柱便立即用该手机号码开通了翼支付账户。10月5日至14日期间,王金柱利用该手机号码,与此前王某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账户绑定,通过翼支付账户以手机话费充值方式,共242次将王某银行账户里的48200元取出。其中,一部分钱,王金柱给自己的手机号码充值;另一部分钱,王金柱以交600现金充值1000元的“优惠”方式,为他人充值话费,从而套现。
同年10月14日,王某发现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账户里的钱丢失,于是报警。11月11日,王金柱在海口市被抓获,警察当场从其身上缴获用来转账充值的中兴牌手机一部和号码的手机SIM卡。
案发后,王金柱的家属在与被害人王某达成分期分批退赔协议,并已退赔人民币2000元。
法庭上,王金柱辩解,本案的发生,被害人、电信公司及银行管理者均存在一定的过错。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从轻处罚。
保亭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金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48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我国法律,“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由此可见,刑法“信用卡诈骗罪”所指的信用卡,不仅包括信用卡,还包括一般的借记卡即不能透支的银行卡。被告人王金柱当庭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其家属主动属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2000元,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王金柱的辩解,在本案中,王某在停用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号码后,没有办理取消绑定手续,任何人均不得恶意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因此,王金柱的辩解不影响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